泰州中院积极运用“生道执行” 呵护小微企业初创成长
“法院执行工作在保障生效裁判文书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对社会生产经营资源配置也起到一定的优化调解作用,对于有前景、有市场,还在正常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企业主,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将‘生道执行’贯穿到执行工作的各环节,既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让被执行人稳定发展、有序生产,善用司法智慧、执行艺术助力被执行人走出困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宋亚平对全市法院执行干警如此说道。
近日,泰州中院以此模式成功执结一起陈积多年的终本案件,取得了“双赢”的良好效果。据了解,任某经营了一家小微企业,同时为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履行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因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08年12月终结了执行程序。2022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沈某以发现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泰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在受理恢复执行申请后,立即对案件进行财产线索的核查,同时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开展大数据分析,传唤其进行执行谈话。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任某现为一家刚注册的,注册资本为600余万元的初创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该企业正集中研发一种眼科诊疗创新设备,当前正处于产品研发成功即将投放市场的关键时期,如果此时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或限高、纳失等执行行为,将对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可估计的影响。用被执行人任某自己的话说:“如果法院执行我的股权,或将我纳入失信,我前期的努力将全部付之东流,这辈子没法再翻身了”。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执行指挥中心对该终本案件制定了“生道执行”方案,并报执行局法官会议审核同意。经执行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背对背”调解,“面对面”沟通,使申请执行人认识到采取冻结、扣押、拍卖、纳失等简单做法,将会使被执行人经营的企业陷于困境,企业股权的价值也必然将大打折扣,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反而将受到严重损失。最终,在法院的促成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在分期足额给付本金,并支付一定比例利息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该案的处理,为被执行人及其经营的小微企业保留了生路,为其后续发展留下了活路,同时也让胜诉当事人能够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近年来,泰州法院主动探索“生道执行”模式,积极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纾困减负,营造宽松有序的司法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质效,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
作者:泰州中院 毛国健
编辑:闾巍
初审:赵倩倩
审核: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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