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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典型案例剖析,请查收(下)

来源: 编辑:陈小云 2021-02-27 12:11:00 查看数:0

近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正紧锣密鼓开展,为确保“应报尽报、准确无误”,我们选取了工作中遇到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致力帮助领导干部准确理解政策规定、把握填报要求,有效消除认知“盲点”、规避填报“雷区”。

今天小编带大家

一起学习典型案例4-6

请您查收

典型案例四

陈某,市直某机关副处职干部。2019年随机抽查发现少报告股票6万元。

本人说明

2016年买了3只股票,因为操作不善亏了大半,就扔在那里不管了,也不再关注股市动态。2019年填报时,个人认为买的股票亏得差不多了,也不高兴再看市值,估摸出大概数字填报。

政策规定

☑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 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情形的,认定为漏报行为。

☑ 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认定处理

❖ 陈某少报告持有股票6万元,且对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态度不端正、不认真,依据两项法规,认定为漏报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典型案例五

张某,市直某机关副处职干部。2020年随机抽查发现未报告女儿连续在国(境)外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本人说明

女儿2019年3月赴英国读书,2019年底因国外疫情严重暂时返回国内2个月,填报前已回英国继续读书。填报时认为2019年底返回国内的2个月不属于在国外生活时间,推算出连续在国外生活不满一年,因此没有填报。

政策规定

☑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 有“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情形的,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 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认定处理

❖ 张某女儿虽回国一段时间,但因探亲、旅游、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生活,依据两项法规,认定张某未报告子女在国(境)外生活情况为隐瞒不报行为,给予其诫勉处理。

典型案例六

王某,某市(区)正科职干部,2019年重点查核发现少报告配偶注册合资企业投资金额20万元。

本人说明

2017年,配偶和胞弟共同注资1家企业,当时个人出资70万元,2018年,配偶胞弟转让了20万元股权,配偶没有及时告知,本人根据以前掌握的情况填报,没有再与配偶确认出资额有无变化,导致漏报。

政策规定

☑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 有“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情形的,认定为漏报行为。

认定处理

❖ 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等相关人员,就房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沟通核实。王某因沟通不到位,导致少报企业投资金额20万元,依据两项法规,认定为漏报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典型案例请认真学习

祝大家填报顺利

来源:先锋泰州

编辑:陈小云

责编:赵倩倩

审核: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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