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典型案例剖析,请查收(上) 先锋泰州 3天前
近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正紧锣密鼓开展,为确保“应报尽报、准确无误”,我们选取了工作中遇到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致力帮助领导干部准确理解政策规定、把握填报要求,有效消除认知“盲点”、规避填报“雷区”。
今天小编带大家
一起学习典型案例1-3
请您查收
典型案例一
张某,某市(区)正科职干部,2017年10月,作为拟提拔对象,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比对发现未报告配偶注册1家个体工商户。
本人说明
该个体工商户是妻子6年前注册的小超市,此后因为经营不善,2年前已停止营业,当年度同时注销了银行账户。填报个人事项时,以为停止营业就等同于注销企业了,就不需要填报了。
政策规定
☑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 有“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 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认定处理
❖ 该个体工商户虽然停止营业,注销财务相关手续,但未到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属于“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但未办理注销手续”情况,依据两项法规,认定张某未报告配偶经商办企业为隐瞒不报行为,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并给予诫勉处理。
典型案例二
刘某,市直某机关副处职干部。2017年随机抽查发现未报告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
本人说明
办理台湾通行证是为了参加单位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由单位统一办理,属因公证件,以为不需要填报。
政策规定
☑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 有“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情形的,认定为漏报行为。
☑ 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认定处理
❖ “因私”或者“因公”往来台湾,均使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仅根据签注类型区分因公因私往来台湾情况,因此往来台湾通行证需要填报。依据两项法规,认定刘某未报告往来台湾通行证为漏报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典型案例三
张某,市直某机关副处职干部。2018年随机抽查发现未报告车库面积40平方米。
本人说明
填报时没有查找房产证,以为车库没有登记产权,认为不需要报告,仅填写了主屋面积。
政策规定
☑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 有“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情形的,认定为漏报行为。
☑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表说明明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房产性质和功能类型等以证书记载的信息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建筑面积”应填写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
认定处理
❖ 产权证书上已经登记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属于填报范围,依据两项法规,认定张某未报告车库为漏报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典型案例请认真学习
祝大家填报顺利
来源:先锋泰州
编辑:陈小云
责编:赵倩倩
审核: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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