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美丽曲线”原来是假药
2015年5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黑龙江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其在淘宝网购买的标示“江苏金力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丽曲线纤体美容瘦身胶囊”减肥药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企业并未注册,现场走访也没找到该企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将该胶囊送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5月26日,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送检产品内含有西布曲明,而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人一旦长期服用,将造成肢体痉挛等不良反应,因此认定为假药。
靖江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经过连续4个月的调查,成功摧毁了这个波及27个省市的犯罪团伙,捣毁假药生产窝点6处,假药包装窝点9处,查封假药生产线1套,扣押胶囊、片剂210余万粒,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该案也成为2015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二、利用虚假实验误导消费者
2015年5月,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大邹分局接到举报,称在钓鱼镇春景村有几个自称某电器经营部的销售员,通过电解水“科学试验”,诱导村民购买售价1980元的“反渗透纯水机”,并号称使用效果不好可全额退款。部分群众购买上述净水机并安装使用后,对使用效果不满意要求退货,可销售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
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走访疾控部门了解到,自来水电解变浑浊的现象是正常的,不能以此判断自来水质量不合格或不适合饮用。经销商利用虚假“现场演示”的方式,误导村民购买纯水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三、钻戒涉嫌虚假标注
2015年9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银楼销售的钻戒存在标示净度与检测证书不符的问题。该钻戒标签标示净度VVS/F-G,而国家检测证书标示的内容为净度VS。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收集了相关其他证据。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8000元。
案例四、短命的长寿滴膜
消费者付先生通过电话联系江苏某塑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长寿滴膜,总价款71145元,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上签约质保24个月不老化,但付先生在使用10-12个月左右,长寿滴膜即出现老化,破损不堪,造成田间经济作物严重损失。付先生与该公司协商,要求其赔偿总价款的50%。该公司承认滴膜质量有问题,承诺赔偿,但一直未予兑现。2015年7月,一直索赔无果的付先生向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维权。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江苏某塑业有限公司赔偿付先生23000元。
案例五、商家出租柜台也要担责
2015年3月,兴化市城东镇王先生看到一超市正在搞电磁炉促销活动,于是花698元购买了一只电磁炉,获赠一只电磁锅。回家使用了一次,电磁锅就裂了几道缝不能使用,老王找到超市要求退货。超市“以经营者租用柜台搞促销,活动结束已走人”为由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老王找到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城北分局进行投诉。
接诉后,分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举办促销活动的经营者确实是租赁的超市柜台,现已不在该镇。而超市负责人对此事也感到很冤枉,认为自己只是出租柜台,没想到对方经营者卖劣质的电磁锅,而且电磁锅还是个赠品。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根据《消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超市赔给老王100元,并承担他往返路费和误工费100元。
案例六、维修时间过长 商家更换新机
市民严先生来海陵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2014年购买的某品牌洗衣机出现加热器无法工作的现象,送到维修站维修,每次打电话与维修站联系,总是说在修理或者等配件等等,很长时间就是修不好。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维修站取得联系。负责人承认这台机器经多次维修、更换相关配件总是出现维修后首次工作正常,第二次就不正常。他们也请厂方工程师来维修过,反反复复很多次,他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而且目前也联系了经销商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方案。
工作人员明确指出,洗衣机在保修期内未能完全修复,消费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维修时间也超过90日,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给消费者更换新机。
案例七、饭店包间设定最低消费
2015年9月,李先生与朋友一起到某饭店用餐。因为大厅吵闹,于是要了一间包房。进包房后,服务员告知李先生包房最低消费600元。李先生陪朋友们用完午餐后,来到海陵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按照大厅菜单的计价只需消费近400元,但在包房就得消费600元。
消协工作人员找来饭店老板。老板认为包房提供的服务、环境不一样,消费水准当然也应该不一样,而且都会在消费前明确告知。工作人员对饭店老板进行了《消法》宣传,告诉其设定最低消费已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饭店老板认识到了设定包房最低消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并表示立即取消包房最低消费。
案例八、免费领礼品 馅饼变陷阱
2015年11月,王老先生来到海陵区消费者协会反映,他收到某服务中心的爱心礼品券,凭此券至服务中心可免费领取挂历和牙膏等礼品,且夫妻到场的还可领取五“福”。老人便按照券上的地点和时间来到服务中心,进去之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他们宣传价格上千元的保健品,强制老人购买,否则不允许离开。王先生没有办法,只能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交了200元的押金,才得以离开。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出强制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最终,服务中心负责人退回王老先生夫妇200元押金。
案例九、网购假苗案
姜堰区某养牛场场主王某于2014年3月在淘宝网上购买“皇竹草”幼苗约2万株进行种植,总价4000元。2万株苗共栽种了10亩地,经过培育,5个月后,发现该“皇竹草”又矮又瘦,只有2毫米粗,1.5米高,而且叶片枯黄,不能作为饲料喂牛,也没有任何经济价值。无奈,王某只得贷款购买高价饲料喂牛,不但大幅度增加饲养成本,而且影响了肉牛的出栏,估算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在多次与商家及淘宝网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王某于2014年9月到姜堰消协要求维权。经消协与律师团、法院、司法局会商后,决定指派消协律师团律师免费代理诉讼维权。2015年3月9日,经姜堰区人民法院多次调解,被告方愿意当面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6万元经济损失。
案例十、商场以次充好,消费者加倍索赔
消费者郑某于2014年10月在某商场购买了几件毛衫,发现该毛衫标识“抗起球纤维、貂绒”涉嫌以次充好。郑某便将商场诉至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015年1月23日,经海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由商场于1月31日前退还郑某货款2177元,并赔偿三倍货款6531元,合计8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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