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 阵雨转多云 18℃~11℃

长江泰州段水域全面实施船舶污染以劳代偿

来源: 编辑:钱宇璇 2025-03-27 19:10:08 查看数:0

近日,泰州海事局联合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通告,从3月10日起,长江泰州段水域全面实行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劳务赔偿制度。据了解,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该通告明确,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船舶非法排污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责任人,满足以下条件可适用以劳务形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非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相对轻微;同类型案例已实施生态环境损害劳务赔偿,或经专家评估、综合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低于500元人民币。

目前,劳务代偿点共设有两处,分别是高港长江公共水域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点,位于长江口岸水道南官河口临时停泊区及泰州临时停泊区4等公共水域;靖江长江公共水域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点,位于长江福北水道12号锚地及泰州临时停泊区1、临时停泊区2、临时停泊区3等公共水域。劳务代偿形式主要为义务劳动,负责接收锚泊船舶的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这一制度旨在推进长江大保护,是在前期三方共同探索、深入试点的基础上建立的。”泰州海事局副局长周勇介绍,在长江之上,船舶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主要是船舶污染源流动性强、分布散,特别是多数情况下船舶非法排放生活污水等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较小,按正常程序追偿不划算,但江上船舶众多,污染排放具有群体累加效应,其生态损害往往不可估量。“因此,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面临‘两难’困境。”

为此,泰州市推进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探索建立劳务赔偿制度,并于去年12月揭牌设立全国首个船舶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点,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得到践行。

根据程序,劳务赔偿将经过案件启动、案件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责任履行五个阶段。赔偿义务人同意以劳务形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须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劳务赔偿前,赔偿义务人须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劳务赔偿时,代偿点现场监督代偿过程,海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抽查,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确保劳务赔偿履行到位。劳务代偿完成后,由现场执行监督单位对赔偿义务人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并保留赔偿义务人劳务履行的证明材料。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