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二)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案例一:接受影片送审单位好处费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原机关某处长,1999年参加某影片的审查与推荐,收受制片人数千元;2000年接受某申请立项和影视互济资金的影片编剧数千元人民币,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其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行为之一,即“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案例二:在影视剧购销中受贿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某台影视部副主任,1998年11月至1999年7月间,在收购某电视连续剧版权过程中,收受该部电视剧投资商人民币十万元。两年后,与某省台节目制作工作室合作拍摄并收购两部电视剧,为电视剧在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提供帮助,收受该工作室工作人员给予的数十万元。经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赃款没收上缴国库。依据有关规定,其所在单位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台机关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其行为亦属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行为之一,即“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案例三:采购物资接受好处费和电视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某台财产物资处副处长,利用主管本单位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某些公司承揽本单位项目,与另一人共同收受公司15万元,个人分得7.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收受价值1万余元电视机一台。经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赃物没收上缴国库。依据有关规定,其所在单位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台机关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其行为亦属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行为之一,即“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解读】受贿,是最典型的腐败行为之一,其本质是权钱交易,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即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公正性。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勤勉尽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受贿行为,违背了赋予国家工作人员职责职务的目的,把执行公务的义务和权力,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对国家工作人员有着严重的腐蚀作用,即通常所说的形成“不给钱不办事”的潜规则,破坏正常的公务活动。必须严厉打击,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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