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六)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第七条第一款)
案例一 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收受他人钱款
被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某市原副市长姜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仅一次就非法收受财物8250万元人民币。在其子开办拍卖公司时,违规挪用公款1000万元人民币为拍卖公司经营所用,同时,其子利用其父职权在同行业内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承发包、房地产开发,收受他人钱款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2年至2005年间,某大学副校长夏某利用自己分管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与某私营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时,与他人共同索贿650万元人民币;在该大学的建设工程项目上为工程承包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2万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夏某受贿772万余元,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 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收受他人钱款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某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某,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万余元的住房一套,2007年2月被跨国追捕小组在境外追捕归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读】2009年,中央决定从下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集中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六大突出问题。其中“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列在突出问题之首。近几年纪检监察系统查办的大案要案,几乎都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权钱交易。实际上早在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出台了有关处理规定。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加大治理力度,促进工程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依然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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