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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泰州45个住宅小区这类车位租金有新规,最高为……明天开始就执行

来源: 编辑:高雅 08-31 16:15 查看数:0 评论:0

5月28日,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新标准出台,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但新标准对于人防车位租金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经过两个月的调研,最近,泰州市民防局制定了《泰州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租金的管理办法》(试行),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让各部门以及老百姓更深入的了解此次人防车位租金管理办法,8月30日下午,泰州市民防局联合市房管局等召开政策解读会,就发布的《泰州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租金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解读。

1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结合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租金管理。

2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如何确定?

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单位)使用人防车位应先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3小区业主使用人防车位需要支付哪些费用?标准是什么?

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可以申请使用小区人防车位,平时用作停车位使用,并按约定向代理单位缴纳租金(以下简称租金)。

租金最高标准为每月 120 元/辆,下浮不限, 具体实施按泰价服〔2018〕53 号文件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人防车位由谁管?

住宅小区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书面委托代理单位负责人防车位出租管理、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等事宜。

代理单位应实地标注人防车位、安装车辆进出自动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布人防车位位置和数量。

代理单位是人防工程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实施人防工程的维护、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达到相关的标准。

5人防车位数量少于住宅小区申请使用人防车位的用户数量时,采取什么方式租赁?

代理单位应当采取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产生人防车位的租赁住户。在采取此种方式前,应当在小区内公示租赁车位产生办法,让业主提前知晓。

6人防车位租赁期限?

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代理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7租金有谁收取?

代理单位负责收缴租金,并及时将租金存入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

8收取的租金应如何支出?

租金收入必须存入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上述“两个专户”统称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租金收入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维修,不得用于补贴汽车停放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代理单位须以受托的相关住宅小区分别管理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并在银行开立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存入日常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专户,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存入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

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资金扣除当年合理支出后,结余部分的百分之七十应纳入到该专户滚存使用,剩余的百分之三十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资金当年未使用部分和租金存储利息应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9“两个专户”资金分别用于干什么?

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资金主要用于水、电、消防系统和平时通风设备、人防标识标注、地面、墙面等的维护保养。

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资金主要用于防护、防化设备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备等的维修更新。

10代理单位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资金有什么要求?

代理单位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资金,需拟制当年维修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专户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查。

11代理单位使用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资金申请的程序?

代理单位使用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资金,须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提出维修项目申请,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核查;

(二)拟制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签订施工合同,组织维修;

(四)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履行工程监理;

(五)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审计;

(六)支出维修资金。

发生的监理、审计等费用从人防设备维修更新资金中列支。

12代理单位发生变更需履行哪些手续?

代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代理单位应立即向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交存、使用和结余情况,经住宅小区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新代理单位接替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将专户结余资金划给新代理单位。

13人防部门对代理单位如何实施监管?

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可实时查阅代理单位人防车位租金收缴情况,定期对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目清楚、收支规范。

代理单位收取租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人防车位出租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租金不交存专户的、收支不规范的;

(二)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防车位出租代理的;

(三)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的;

(四)挪用、侵占租金的;

(五)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维修责任的;

(六)瞒报、虚报租金使用结余款项的;

(七)其他违反租金交存、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14本办法何时施行?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微泰州

编辑:高雅

初审:赵倩倩

终审: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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