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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关于生育保险,这份待遇请收藏

来源: 编辑:陆楚媛 2024-09-11 09:53:45 查看数:0

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由失业保险代缴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三部分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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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产前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可报销1200元。

2.住院分娩:参保女职工因分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负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时结算的个人不负担;未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个人不负担,高于限额标准的报销80%,限额标准为: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限额标准内个人不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由个人承担。限额标准为:3个月内流产14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3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2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4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700元。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连续按时足额缴纳满10个月及以上的生育保险费,在休完产假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计发天数*计发基数

计发天数为: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可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天数累加享受。

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

一次性营养补助是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放的补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连续按时足额缴纳满10个月及以上的生育保险费,在休完产假后可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

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2411元。


来源:泰州医保

编辑:陆楚媛

责编:岑丹

审核: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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