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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这项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编辑:李子韵 2024-08-24 14:48:37 查看数:0

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提升信用监管水平,推动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高质量发展。此次修订,重点对以下六个方面作了规定。

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实际,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整合原有文件规定,结合管理实际,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公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并进一步规定了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和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具体范围。

衔接现有信用管理体系,调整信用等级划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信用管理制度规定的新要求,按照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将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划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用AA、A、B、C、D表示。

优化信用评价程序,完善评价标准。《办法》详细规定了信用评价的程序,并明确了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方便操作落实。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管理实际,优化调整了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和各评价标准。本次修订中,优化了信用评价中建设单位履约考核的占比,增加了行业监督检查在信用评价中的权重,并明确了监督检查评分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信用评价程序,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新增不良行为规定,调整信用管理覆盖范围。《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参考其他省做法,将原失信行为统一调整为不良行为。《办法》明确了现“不良行为”不仅包括原“失信行为”,还包括违反信用承诺、诚信执业相关规范和行政监督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等,全面加强了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不良行为的监管。

服务初次进入本省市场主体,细化信用等级确定方法。对于初次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主体,《办法》细化了其信用等级确定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从业单位、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及其他从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等,科学转化、综合确定其信用等级。

优化信用等级恢复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整改。《办法》根据信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整改时限,并明确了信用等级恢复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信用等级恢复机制,鼓励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积极进行整改,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江苏交通

编辑:李子韵

责编:悦鸣

审核: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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