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充值卡当工资?充值卡金据为己有?这可不行
近年来,充值卡、代金券作为一种新型高效的媒介逐渐流行起来,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企业发充值卡代替工资?
王某在一家规模不大的酒店做总经理助理,多年来他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加班加点,老板和同事对他很认可,王某的工资也慢慢涨了起来。
但某天酒店财务突然通知王某说“酒店新出了规定,以后高管的工资都将以充值卡的形式发放”。王某知道后十分气愤,认为“这种操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找到领导,却无济于事。他也曾想过跳槽,但想到自己已经在公司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人脉,而且工作还算稳定,也就犹豫了。
高管将客户充值卡金据为己有
过了段时间,为了吸引客户消费,公司新推出了“充1万元送1000元”的充值活动,并要求每名管理人员“拉人充卡”。王某为了完成指标,主动向熟悉的客户介绍该活动。
很多客户基于充值卡的优惠活动,直接把钱给王某帮忙充值。慢慢地王某发现有些客户充卡后并不使用,“既然公司发不出现金,我何不先拿着客户的钱呢?”。因为手中资金紧张,王某对客户的充值卡金动起了歪心思。
“想法一旦产生,后面再想收手就难了。”日积月累,王某越拿越多,直到案发前,王某拿了客户们20多万现金。近日,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至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充值卡的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劳动者可以明确要求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小王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客户的充值资金据为己有,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为避免此类犯罪,检察官提醒:公司、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合法合规管理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定期核对交易账目,及时掌握财务情况。
来源:兴化检察
编辑:钱宇璇
责编:刘丽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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