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他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
“大爷,您别着急,先喝口水,慢慢说。”2024年4月2日下午,在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控申窗口,检察官助理孔德铖正耐心接待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
来访者叫老李,今年3月刚好满了60周岁,本以为可以领着养老金安享晚年的他,4月初到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曾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过,可能影响工龄,暂时无法办理退休。
原来,早在2011年,老李因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后来又被取保候审。十几年过去了,司法机关没有再找过他,老李以为案件已经处理结束,却怎么也没想到办理退休时遇到了麻烦。这可急坏了老李!
案件到底进展到什么程度了?时间这么久远了,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老李心中充满疑惑。想到被拘留在看守所期间,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曾去提审过他。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了这里。
“公安机关给我出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我的档案里还有刑事拘留记录,影响工龄和办理退休,当初检察院案件审查的结果到底是什么?”
事情虽小,却影响到老李后半生的生活。
控申检察官立即查询档案记录,发现在2011年底,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老李刑事拘留,并提请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审查后认为,老李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继续补充侦查提纲,之后案件并未再移送审查起诉。
控申部门把结果反馈给老李,并立即与公安机关协商,由公安机关出具未批准逮捕的证明材料。
终于,在4月7日,老李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
【一办到底】
控申检察官调取了原案卷宗,向公安机关核实补充侦查情况,并向老李和涉案公司核实了情况,认为在案证据仍不能证实老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且涉案资金已经妥善解决。该案案发至今已有十余年,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属于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4月15日,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官帮我解决了后半生的烦恼,我现在退休回老家了,日子过得很舒心。”老李开心地说道。
【检察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可能因服刑期间未缴纳保险费用而中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计算,进而影响到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人,刑满释放后要及时关注自己的社保状态,以免影响养老待遇。
当然知法守法才是幸福安康的基石,老李虽然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也一波三折,对于当时因没有遵守公司财物制度而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行为深感后悔。
来源:海陵检察
编辑:曹佳蓉
责编:悦鸣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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