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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生活污水直排入江,两起违法行为被查!

来源: 编辑:曹佳蓉 2024-03-15 18:07:44 查看数:0

3月1日

泰州靖江海事处

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

蟛蜞港海轮锚地内

一艘锚泊海轮右舷排水孔

有一股淡黄色浑浊液体流出

经现场检查

“尊海XX”轮污水直排阀门处于开启状态

涉嫌生活污水直排入江

3月6日

一靠泊在码头的船舶

左舷甲板上水管有浑水溢出

江面出现浑浊

经现场检查

正在作业的“宁东湖XX”轮

将含有所装货物煤灰的洗舱水倾泻入江

涉嫌船舶垃圾入江

目前

泰州靖江海事处

已对上述两起违法行为实施立案调查


什么是“船舶生活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注意:黑水:是生活污水的通俗说法。

灰水:系指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但不包括上述第(一)条定义的来自便器、医务室和动物处所的排水,也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灰水不属于生活污水)。


相关规定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船舶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防污染设施的,应当加强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交岸处置。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


什么是“船舶垃圾”

干散货船舶卸货后对残余货物进行冲洗形成含有货物残留物的“洗舱水”,属于船舶垃圾,禁止在内河水域排放。对于船舶垃圾,《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有明确定义。

船舶垃圾: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

货物残留物: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货物残留物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


来源:泰州海事

编辑:曹佳蓉

责编:宋涔玮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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