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全省通报!涉泰州……
非法储存、运输燃气
无证经营
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及配件
餐饮场所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
近日
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梳理公布了
第一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5件
涉及燃气安全管理链条上多个环节
▲关于印发
《江苏省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案例一
无锡市江阴市公安机关对蒋某明等人危险作业刑事处罚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运输燃气,危险作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无锡市江阴市公安分局
行政相对人:蒋某明、陈某
事由:蒋某明等人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2022年9月23日,江阴市公安局接城管部门传递线索:2022年8月以来,蒋某明等人明知私下不能交易危险物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私自从外地丹阳使用没有运输资质的箱式货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到江阴市顾山镇辖区偏僻路段进行分开销售,每天交易量达到150余瓶,总交易金额100余万,非法获利20余万。接线索后江阴市公安局在2022年9月23日对该案立危险作业案侦查。
后经过案件经营、数据分析研判、图像跟踪、伏击守候,2022年9月28日23时许,江阴市公安局出动警力40余人,在江阴市顾山坤达电器装饰有限公司东侧空地对嫌疑人实施抓捕,在现场成功抓获货车驾驶员陈某,煤气罐搬运工、跟车员许某、许某林,在运输液化气车辆苏EVR891货车后箱内发现163瓶充灌完成的液化石油气瓶,侦查员同时在现场抓获正在收买液化石油气的陈某鸣、周某新、陈某昌、杨某平、谈某国、徐某东、周某江等7人。后侦查员根据事先掌握情况在江阴市顾山镇兴园路98号运高服饰门前路边将犯罪嫌疑人蒋初明抓获,并将上述人员传唤至江阴市公安局顾山派出所进行讯问。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2022年2月以来,蒋某明出资购买了运输车辆,找来驾驶员陈某等人,经事先合谋,明知个人不能运输经营液化气的情况下,由蒋某明联系了丹阳市沪阳液化气有限公司会记黄某伟,从沪阳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陈某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苏EVR891 将液化石油气运输至江阴市顾山镇境内多处偏僻地点进行售卖,许某、许某林负责来回搬运煤气瓶,徐某东负责联系下游买家,蒋某明总交易金额100余万,非法获利20余万。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蒋某明在江阴市顾山镇北国运高服饰北侧路边使用苏J07T32黄色三轮摩托车、苏NAD876蓝色三轮摩托车、蓝色非凡动力牌三轮电瓶车、绿色新牌三轮电瓶车进行液化石油气瓶的存储,案发后在苏J07T32黄色三轮摩托车、苏NAD876蓝色三轮摩托车内搜查扣押到84瓶充灌完成的液化石油气瓶。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蒋某明、陈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2023年10月24日,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某鸣、周某新、陈某昌等送气工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危险物质液化石油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2023年10月24日,均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案例二
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无证经营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李某
事由:李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经查,2023年3月16日、4月19日,李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东台洪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瓶装燃气,并私下向泰州市姜堰区爱华发艺美容美发店销售,总销售价230元,每瓶(规格15kg)单价115元。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0202216000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按照要求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其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但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
案例三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产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及配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事由: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产品。
2023年6月30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宁高检意〔2023〕54号)、《不起诉决定书》(宁高检刑不诉〔2022〕97号,95号)及相关附件材料,建议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7月7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的行为立案并开展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与上海精夯阀门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周某新通过9次交易,陆续从该公司购进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下简称JYT-0.6型调压器)249箱,50个/箱。当事人共向周某新付款122560元,共购进12450个JYT-0.6型调压器,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易。因质量问题当事人分别退货10个和52箱(2600个)JYT-0.6型调压器给周某新,退款金额分别是98元和25130元。其余9840个JYT-0.6型调压器中6个用于抽样检测,31个被我局行政强制扣押,500个用于当事人为维护关系免费赠送给了客户,剩余9303个JYT-0.6型调压器当事人都以10元/个至25元/个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了淳溪、阳江、砖墙的送气工人,多数按15元/个价格销售,当事人供述销售均价应是15元/个。当事人销售JYT-0.6型调压器的货值金额共计147600元(9840×15),违法所得48375.6元(9303×15-9303×9.8)。当事人销售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过程中未履行进货销售记录义务。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35844-2018)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1个;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375.6元(含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人民币2214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9775.6元,已上缴国库。
案例四
镇江市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丹阳市皇塘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镇江市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丹阳市皇塘液化气站
事由:丹阳市皇塘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2023年6月5日,镇江市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违规充装气瓶。镇江市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2023年6月1日和6月4日,当事人共充装液化气121瓶,进行充装前检查89瓶,充装后复检共78瓶,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镇江市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查,2023年6月1日,当事人充装液化气28瓶,充装前后检查各24瓶;2023年6月4日,当事人充装液化气93瓶,充装前检查65瓶,充装后复检54瓶。在上述两日内,当事人合计共充装液化气121瓶,充装前检查共89瓶,充装后复检共78瓶,充装气瓶数量、充装前检查气瓶数量、充装后检查气瓶数量均不相符,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充装液化气瓶数量、充装前检查气瓶数量、充装后检查气瓶数量均不相符,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镇江市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五
盐城市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射阳县合德镇春天里餐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餐饮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盐城市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相对人:射阳县合德镇春天里餐厅
事由:射阳县合德镇春天里餐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023年8月1日,盐城市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合德镇春天里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场所三层西侧、南侧出口处堆放杂物影响疏散。检查过程依法依规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执法行为,拍摄现场照片固定场所营业情况。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该单位于2023年2月10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面积约517平方米,符合重点单位判定标准。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盐城市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来源:江苏建设
编辑:陈欢
责编:悦鸣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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