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州市区这里将拆迁!征收补偿方案刚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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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花园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决定
同日发布
关于
《花园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的公告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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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东至鼓楼北路、南至国庆桥、西至东花园路、北至花园新村北侧空地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红线图为准。
签约搬迁期限
从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2月11日,共45天。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时只可以按原房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为测算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住宅)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 8958 元/㎡。
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及结算价格
1. 智堡学校南侧安置区(暂定名:云水居)高层/现房:等面积价865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9200元/平方米。
2. 宝龙世家高层/现房:等面积价98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11600元/平方米。
3. 美好易居城高层/现房:等面积价94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10800元/平方米。
4. 泰来苑高层/现房:等面积价836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8910元/平方米。
5. 森园路北侧安置区(暂定名:凤麟苑)高层/期房:等面积价85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9050元/平方米。
6. 青年北路西侧地块(暂定名:海阳湾)高层/期房:等面积价918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11200元/平方米。现房户型、面积详见征收现场安置部公示图;期房户型、面积(暂定)、平面图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均以职能部门审定为准。
补偿方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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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现制定花园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鼓楼北路、南至国庆桥、西至东花园路、北至花园新村北侧空地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时间。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从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2月11日,共45天。
四、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内具体设两个奖励期:
1. 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7日,共30天,为第一奖励期;
2. 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2月6日,共10天,为第二奖励期。
五、补偿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5.《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
6.《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
7.《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
8.《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
9.《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1〕115号)。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时只可以按原房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 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 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征收决定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名录中的评估机构报名。报名期满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按《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且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以2006年影像图作为认定依据,图中未显示的不予补偿安置。核定土地性质、权属、面积时以登记为准,如未登记的,以2006年影像图作为认定依据。
九、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1. 为测算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住宅)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 8958 元/㎡。
2.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结算价格、选择及结算方式
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与等面积部分的安置房结算价互找差价,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实行等面积靠户型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30㎡(因户型原因除外),超过等面积部分均按超面积价格结算。
(一)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及结算价格
1. 智堡学校南侧安置区(暂定名:云水居)高层/现房:等面积价865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9200元/平方米。
2. 宝龙世家高层/现房:等面积价98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11600元/平方米。
3. 美好易居城高层/现房:等面积价94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10800元/平方米。
4. 泰来苑高层/现房:等面积价836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8910元/平方米。
5. 森园路北侧安置区(暂定名:凤麟苑)高层/期房:等面积价85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9050元/平方米。
6. 青年北路西侧地块(暂定名:海阳湾)高层/期房:等面积价918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11200元/平方米。
现房户型、面积详见征收现场安置部公示图;期房户型、面积(暂定)、平面图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均以职能部门审定为准。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择及结算方式
1. 采取“先签约、先交房、先选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凭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证明领取选房联系函,自行到征收项目安置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幢、室号,选房完毕后,再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
2.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补偿、补贴和奖励与产权调换用房应缴款相互结算,互找差价。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进宅前结清,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纳车库、车位、阁楼、层次差、物管费、公共能耗费、公维基金等相关费用。
3.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期房拟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设计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待安置房竣工后以产权登记面积或有权部门测绘面积为准,最终按实结算。
十一、房票安置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结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房票安置。
(一)房票选择
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中明确采用房票安置方式,每户限一张房票。房票票面金额不得高于协议约定的补偿总额,具体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自行确定。
(二)房票发放
补偿安置协议经审计生效后,被征收人凭身份证明到征收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房票并登记备案。房票持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应当与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一致。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8个月,持有期间不计息。
(三)房票转让
房票在有效期内可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房票转让后原房票出具日期不变,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未使用房票购房的,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
(四)房票使用
1. 房票限定在海陵区现行辖区范围内使用,房票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与房票持有人一致。
2. 房票可直接作为购房款使用。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当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申请结算。
(五)房票奖励
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20%的奖励;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16%的奖励;第7个月至第18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12%的奖励。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认定书》日期为准。房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不予奖励。
(六)房票结算
1. 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定书》后,凭《购房认定书》和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背书的房票,应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首付款拨付。
2.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或房票有效期满后申请房票结算的,房票未使用的按票面金额结算;房票已使用的按票面余额结算。房票购房奖励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易税费票据等材料结算。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征收项目现场公示的《海陵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十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
(二)搬迁过渡期限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自签约腾空交房之日起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 非住宅房屋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的相关规定据实评估补偿。
2. 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 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在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征收后仍需要生产经营的,由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供地标准和条件的,可选择位于海陵区相关园区(镇、街)的工业用地,但必须按照土地招拍挂的程序办理。
十四、“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其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2. 对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3. “住改非”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非改非”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十五、阁楼、车库的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附属的阁楼、车库认定面积的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基准价格的一半评估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十六、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评估价值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 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 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且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以2006年影像图作为认定依据,图中未显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照顾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给予补助。2021年底至今新增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4. 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及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
1. 发放标准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2)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元/㎡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3)“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部分面积按10元/㎡、“住改非”部分面积按20元/㎡分别计算,每户合计发放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
2. 发放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按一次计发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 发放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5元/㎡·月计算。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2. 发放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七、最低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的规定,符合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申请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21万元;也可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安置的一套住房,55平方米以内(含)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结算房价;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十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以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补偿决定时,产权调换安置房或周转房,可在本方案安置房源中安排,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其他房源中安排。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
二十、其他事项
1.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当事人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因房屋上存在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所有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等)而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已评估的房屋、装饰装潢及附着物完整地交予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擅自拆除或取走已评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按评估价格扣除相应的补偿款。
3.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 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新建商品房产生的纠纷,由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来源:海陵区人民政府网
编辑:徐群薪
责编:悦鸣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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