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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刚刚发布!2023年第三季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来源: 编辑:余盈 2023-09-08 16:05:53 查看数:0

刚刚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对2023年第三季度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起来看看吧

↓↓↓

案例一

泰州市天成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根据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挥调度中心主防系统监控情况通报,2023年07月13日13时16分左右,泰州市天成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梅荣,在驾驶苏M31625(黄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途中,产生生理疲劳的现象,公司监控人员发现后虽通过主防系统进行了提醒,但驾驶员没有及时纠正疲劳驾驶的行为,至当日14时47分左右,主防系统又产生了7次生理疲劳报警。从13时16分至14时47分近一个半小时内,监控人员虽对驾驶员进行了提醒,但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汇报,致使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行为一直未能得到纠正。泰州市天成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23年07月14日下午,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依法核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泰州市天成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生理疲劳驾驶行为,是造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车辆安装动态监控系统后,出现司机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隐患行为,车载设备会自动向监控平台发出告警信息,客货运企业监管员必须及时提醒司机、规避风险,从而将危险和隐患扼杀在“摇篮”之中,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实施车辆动态监控,不仅是监督和防范不安全驾驶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有利于运输企业更安全更高效调度管理运输车辆。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避免疲劳驾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被正常预警,保持和维护动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有效处置系统预警是道路运输企业及其监控人员的法定义务,反映了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监控人员不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驾驶员行驶安全,属于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事故隐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二

泰州市洲海航运有限公司

“洲海机958”船舶

涉嫌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07月02日09时40分,在海陵区卤汀河董谭大桥北侧水域,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航检查发现,泰州市洲海航运有限公司“洲海机958”船舶装载石子从泰州运输到盐城射阳,航行过程中左右甲板已淹没于河水中,经现场勘验,船舶左右剩余干舷均低于20mm。该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的规定。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责令卸驳载。

案例评析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严禁超载运输货物和旅客。运输货物船舶在码头装载货物时,要严格执行《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规定的参考载货量,货物装载完毕后,船员要立即做好船舶左右干舷的测量,防止出现超核定载重线运输,杜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沉没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第八十二条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案例三

周口市兴港航运物流有限公司

嫌船舶未按规定

开展开航前自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08月18日10时00分,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高港船闸下游引航道巡查发现,周口市兴港航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豫长泰1299”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评析

近年来,船舶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航运公司管理不到位、船员履职疏忽所致。船舶开航前自查主要要求责任船员对船舶航行、消防、救生、主机动力设备进行自查,确保货物装载、系固符合要求,系泊设备状态良好。同时,航运公司也应积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开航前自查纳入公司管理,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效实施。船舶按照规定有效开展开航前自查有助于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保障航行安全,避免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第五十三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余盈

责编:岑丹

审核:戚翔、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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