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州这里增设为药品进口口岸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
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
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为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5日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编辑:赵采薇
责编:悦鸣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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