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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08万!这起电捕鱼案三名被告领刑又赔钱

来源: 编辑:陈欢 2023-08-09 16:28:22 查看数:0

将偷来的发动机装上快艇,在夜色的掩护下,带着电鱼器在里下河地区疯狂电捕鱼,三个月时间内,他们共捕获各类野生鱼类1967公斤,造成生态损害108万余元。近日,经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起里下河地区最大电捕鱼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三人承担108万生态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好朋友相约电捕鱼

周某与何某是同乡,平常多有来往,以朋友相称。周某从事水产养殖,何某则开着一家电动车修理铺。

兴化上官河、海沟河等大河里的野生鱼又多又大,两人偶尔各自驾船在大小河道撒网捕鱼售卖。但撒网打鱼不仅费时费力,捕到的鱼还少。两人便时常聚在一起商量生财之道。

2021年8月的一天,周某、何某酒后趁夜钻进别人停在河边的快艇,拆下发动机后,装到了自家快艇上。周某又从家中翻出多年未用的电鱼器,和何某一起到家附近的大河里电捕鱼,第一次就电到了110多斤。害怕事情败露,何某连夜联系了常来修车的贩鱼人林某,并低价售出。

林某贩鱼多年,曾因电捕鱼受过行政处罚,何某捕的鱼品种杂,大小不一,而且每条鱼都很干净,也没有任何受伤,一看就是电捕所得。林某口头提醒何某电捕鱼违法后,禁不住这些鱼质量又好价格又便宜,便照价全收了。

此后的三个月内,周某、何某非法电捕鱼共27次,捕获大小不一的野生草鱼、鲤鱼、鲢鱼等共计约1967公斤,全都卖给了林某。林某卖鱼得款24620元,自己留款1500元,其余款项由周某、何某平分。

2021年12月15日,周某、何某盗窃发动机案发,电捕鱼案也浮出水面。

刑民同步推进追责

2022年3月11日,周某、何某、林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电捕鱼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相关区域水生生物死亡,导致鱼类资源逐渐衰弱,还会间接造成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死亡,未捕捞上来的水生生物腐烂,可能影响周围水域环境质量,危及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安全。2022年3月17日,在依法审查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了明确非法捕捞工具的性质,兴化市检察院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鉴定,认定本案中的电鱼器确实属于国家所禁止使用的电鱼工具。

为了确定生态修复赔偿数额,该院委托渔业资源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周某、何某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鱼,造成的直接渔业损害为非法捕捞量及其三倍之和,即9.848万元;间接渔业损害量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的十倍估算,即98.48万元。周某、何某使用电鱼方式捕捞、林某销售,三人组成捕捞、销售链,造成兴化市辖区天然渔业损失,综合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额为108.328万元。

林某虽未直接参与非法捕捞,但该院审查认为,他明知从周某、何某处收购的野鱼是非法电捕鱼所得,仍然持续性收购27次,客观上诱发并促使周某、何某持续实施非法电捕鱼行为,其收购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与周某、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领刑又赔偿

兴化市检察院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6月14日,该院依法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8月10日,周某因犯盗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何某因犯盗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反复向渔业专家求证,2023年1月30日,如皋市法院支持兴化市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判决三名被告承担108.328万元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林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一年零六个月,这起生态损失赔偿金额高达108万余元的非法电捕鱼案终于落下帷幕。

来源:兴化检察

编辑:陈欢

责编:宋涔玮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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