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兴化一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炉
兴化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兴拟征告〔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兴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1:位于兴化市垛田街道凤凰垛村集体、解楼八组、解楼十组、解楼十一组、解楼十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地块2:位于兴化市垛田街道凤凰垛村集体、解楼八组、解楼十组、解楼十一组、解楼十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23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兴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刘钢;电话:13337783000。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3〕7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2022)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双沐村、双沐七组、双沐八组、双沐十组、雁伦村、雁伦三组、雁伦四组、雁伦五组、雁伦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戴南镇双沐村集体所有土地1.3612公顷(20.42亩)。其中,农用地0.2908公顷(4.36亩),含耕地0.0160公顷〔0.24亩);建设用地О公顷(0亩),未利用地1.0704公顷(16.06亩);
2.拟征收戴南镇双沐七组集体所有土地2.8428公顷(42.64亩)。其中,农用地2.8428公顷(42.64亩),含耕地2.3982公顷(35.97亩);建设用地О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戴南镇双沐八组集体所有土地6.2113公顷(93.17亩)。其中,农用地6.2072公顷(93.11亩),含耕地3.2439公顷(48.66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41公顷(0.06亩);
4.拟征收戴南镇双沐十组集体所有土地1.9612公顷(29.42亩)。其中,农用地1.9612公顷(29.42亩),含耕地0.5312公顷(7.97亩);建设用地О公顷(0亩),未利用地О公顷(0亩);
5.拟征收戴南镇雁伦村集体所有土地1.6692公顷(25.04亩)。其中,农用地0.1415公顷(2.12亩),含耕地0.1286公顷(1.93亩);建设用地О公顷(0亩),未利用地1.5277公顷(22.92亩);
6.拟征收戴南镇雁伦三组集体所有土地2.1182公顷(31.77亩)。其中,农用地2.1169公顷(31.75亩),含耕地2.1169公顷(31.75亩);建设用地О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13公顷(0.02亩);
7.拟征收戴南镇雁伦四组集体所有土地1.1903公顷(17.85亩)。其中,农用地1.1890公顷(17.8350亩),含耕地1.1890公顷(17.8350亩):建设用地О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13公顷(0.0195亩);
8.拟征收戴南镇雁伦五组集体所有土地2.9891公顷(44.84亩)-其中,农用地2.9891公顷(44.84亩),含耕地2.9891公顷(.44.84亩);建设用地О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9.拟征收戴南镇雁伦六组集体所有土地6.7839公顷(101.76亩)。其中,农用地6.7785公顷(101.68亩),含耕地6.7785公顷(101.68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54公顷(0.08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ghua.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6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分局(联系人:黄风立;电话:13952633196;邮编:22572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分局(联系人:黄风立;电话:1395263319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集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
编辑:陆楚媛
责编:周静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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