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诉!一人被判刑,40人被依法处理!
日前,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40名涉案人员均被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姚某原本经营着通信营业厅,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时候非常热情友好,而且对办理新号码、充值话费、调试手机、办理宽带等业务十分熟悉。
后来她接触到了代理“拉新”业务(拉取新人注册成为某APP新用户扩大用户数量),因其个人本身没有办法大量获取没有注册过APP的手机号,便引诱通信服务工作人员参与“拉新”业务。
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员工选择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打着“帮办”的幌子,借助办理业务的机会,取得客户的手机。在未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用其手机号注册成为相关APP新用户,成功后删除验证码和短信,每次从姚某处获得3~7元不等的佣金。
到案后,姚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姚某伙同其余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未经客户同意,私自注册成为某APP新用户从中获利20余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来源:海陵检察
编辑:钱宇璇
责编:阚月萍
审核:戚翔 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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