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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编辑:闾巍 2023-02-01 17:54:10 查看数:0

为推行更有温度、更有力度、更有精度的包容审慎监管举措,市市场监管局着重从实施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实施违法主体救济机制、实施市场维权应急机制等方面发力,推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清单,有效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最大限度帮扶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现公布一批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泰兴市某某养生理疗健康服务中心

发布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2年6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微信公众号“泰兴某某至尊酒店”的用户在其账号上发布含有“主治外感风寒、风湿痹痛、胃痛、痢疾”“活血化瘀、疼祛痛消”等字样的广告。经确认,该公众号为泰兴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由泰兴市某某养生理疗健康服务中心负责维护管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并立即删除了相关广告。经查,两则广告实际浏览量分别为79和122,影响范围较小,因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加强广告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意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员工培训。

案例二

泰州市某某艺术学校

在抖音平台上自有帐号内

发布违法广告案

“泰州市某某艺术学校”抖音帐号为当事人自有帐号。2022年6月,在第一届学生艺术考试结束后,当事人为了宣传需要,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后,自行编辑、制作标题为“流过的每一滴汗,都浇灌了成功的花朵!#火力全开硬核以对”的抖音视频,并通过自有抖音帐号对外发布。该视频中共有9张图片,分别展示泰州市某某艺术学校舞蹈专业校考成绩,并附有学生照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因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自有帐号内发布涉案广告,广告费用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时删除相关视频,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姜堰区某某生鲜超市

销售不合格凉粉案

2022年6月,姜堰区某某生鲜超市销售的凉粉经抽样检验,其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从姜堰区某豆制品店购进凉粉用于销售,进购价格为1.6元/千克,共购进4千克。在样品抽检期间,涉案凉粉已销售完毕。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销售不合格凉粉,属于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售出的凉粉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实施规范》相关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对上游供货商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四

泰州某某会展管理有限公司

不执行转供电政府指导价案

2022年8月,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泰州某某会展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转供电政府指导价。经查,某泰州分公司在泰州某某会展中心内设置的机房、通信相关设备所产生的电费由当事人收取,再转交至泰州供电公司,当事人为转供电主体。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11月11日,某泰州分公司于会展中心内的设备共用电179626度,当事人统一按照1.2元/度的单价,收取电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已将上述多收价款退还某泰州分公司。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并退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

记者:尹友荣

编辑:闾巍

责编:赵倩倩

审核: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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