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丨我市调整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再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我市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采购、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无需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不再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三专、三证、四不”要求。进口冷链食品不再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预防性消毒。不再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由原有防疫用途转为普通冷藏冷冻设施,进行市场化运作。生产经营企业不再划分高风险岗位人员,不再实施闭环管理、核酸检测等防控管理措施。
二、依法履行信息追溯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仍需使用“江苏冷链”系统,规范录入进口冷链食品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追溯信息,有效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信息追溯等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废止相关文件规定。除市场监管总局通知涉及的以总局或总局办公厅等名义印发、省指挥部办公室、物防组或以省市场监管局名义下发的相关文件外,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口物防组或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下发的《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工作方案》(泰肺炎防控办〔2020〕68号)《市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进口物品疫情防控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统筹调度的通知》(泰疫指物防发〔2022〕7号)《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进口物品疫情防控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知》(泰疫指物防发〔2022〕11号)《关于印发〈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泰疫指物防发〔2022〕14号)《市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进口物品疫情防控组关于加强当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知》(泰疫指物防发〔2022〕16号)《市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进口物品疫情防控组关于恢复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模式的通知》(泰疫指物防发〔2022〕19号)等文件中涉及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的有关要求均不再执行。
本通告于2023年1月8日起正式执行。
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进口物品疫情防控组
2023年1月3日
来源:品质泰州
编辑:赵采薇
责编:赵倩倩
审核: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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